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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戶籍遷出國外民眾之健保相關規定
  • 發布單位:金門縣金沙鎮戶政事務所

一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,戶籍遷出國外者,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資格;已參加者,應予退保,並自應退保之日起,不予保險給付。

二、嗣後返國,於退保之日起2年內恢復戶籍者,應自設籍之日起參加健保;於退保之日起2年後恢復戶籍者,應自設籍之日起滿6個月參加健保,但有一定雇主得受雇者,自受雇日參加健保。

三、更多資訊請詳全民健康保險全球資訊網(https://www.nhi.gov.tw)或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-030598,並請多下載健保快益通-健康存摺app查詢個人加退保資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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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上版日期:112-05-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