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人更改姓名,應由法定代理人(父母雙方或監護人)共同為之,請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戶口名簿及初次設籍謄本申辦來所申辦,若夫妻一方不克共同前來辦理,請加附另一方之同意書辦理。在未成年以前,姓名變更以一次為限。須至年滿二十歲以後,才可以再辦理第二次姓名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