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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要改名,應如何辦理?

按現行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,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,得申請改名,以2次為限。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,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;若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,須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戶口名簿、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,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。 14歲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 ※經通緝或羈押者。 ※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。 ※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。但過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惟未繳納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矯正機關執行有期徒刑者,仍應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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